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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油條關乎大民生,食品添加豈能“憑感覺”?

點擊次數:785  更新時間:2021-08-23
 不久前,秭歸法院曾審理一起食品安全相關案件。
 
  一名包子攤老板在制作包子時違規添加含鋁泡打粉,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近日,秭歸一家早餐店的油條也出了問題,不過情況略有不同,被告人向某使用添加劑制作油條時,沒有注意使用規范,簡單來說就是“加多了",導致油條鋁含量超標,觸犯刑法。面對公安機關,向某曾委屈的表示自己不懂添加劑的使用規范,平時,添加劑加多少主要“看感覺",這一次“感覺不準,就加多了"。
 
  廚師不懂使用規范使用添加劑“全憑感覺"?小編已經無話可說。
 
  結果當然是依法處理:向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小提示
 
  國家嚴令禁止在制作包子時使用硫酸鋁鉀(鉀明礬)和硫酸鋁銨(銨明礬)。明礬是一種含鋁添加劑,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大量二氧化碳來達到讓面粉起發的作用,但是明礬屬于含鋁添加劑,鋁元素的攝入過量會對人體造成不小的傷害。鋁具有聚集性,一經吸收后會進入體內大部分器官,主要大量積聚于骨骼,對大腦和腎臟也有損害,長期攝入鋁會出現記憶力減退、智力下降、反應遲鈍等癥狀,另外會導致骨質疏松、關節疼痛等,對兒童則影響更甚。
 
  案情簡介
 
  向某是秭歸一家早餐店的老板。2020年7月,向某未按照添加劑使用標準將某品牌的無鋁害復配油條膨松劑添加于制作的油條中予以銷售。2020年7月28日,秭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向某制作的油條進行隨機抽樣送檢。經檢驗,油條樣品中鋁的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秭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向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綜合考慮其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扣押被告人向某的3袋無鋁害復配油條膨松劑,予以沒收。
 
 
 
  前文兩起案件略有不同,包子店老板杜某某網購的含鋁復配膨松劑香甜泡打粉未經過相關部門檢驗,屬三無產品,不允許添加到食物中。油條店廚師向某則使用了某品牌的無鋁害油條膨松劑,屬合法添加劑,可以添加到食物中,但向某使用時未按說明書上確定的比例添加,導致油條鋁含量超標。
 
  無知不是借口,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秭歸法院將配合公安、檢察、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繼續嚴懲食品安全,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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